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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范文(精选七篇)

更新时间:2023-04-08 来源:规章制度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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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人们运用到制度的场合不断增多,相信也有很多朋友都对拟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2023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范文(精选七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2023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1

一、总则

为了保护公司员工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经营活动能够顺利的开展下去,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公司所有员工必须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实现公司的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外出作业员工的绩效考核与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行为直接严格挂钩,必须严格按照本安全制度的要求执行。

二、高处作业人员要求

1、相关技术人员必须掌握高空作业工种专业技术及规程。

2、凡参加高处作业的人员应进行体格检查,经医生诊断患有不宜从事高处作业病症的人员不得参加高处作业。

3、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高空作业操作证,并严禁高空操作人员在精神不佳、熬夜或酒后、身体不适等情况下作业。

4、高处作业时防护用品要穿戴整齐,必须将衣袖、裤脚扎紧,需佩戴安全帽,穿软底防滑鞋,严禁赤脚或穿高跟鞋、拖鞋进入施工现场,高处作业不准穿硬底鞋或带钉易滑的鞋靴(女同志需将头发放进安全帽内,不得穿裙子)。2米以上登高作业,须系好安全带,安全带应挂在上方的`牢固可靠处,悬挂端长度不大于1m。

5、新入职员工,必须经过公司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6、作业人员初次上岗前,须由部门经理或小组长对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7、作业人员需定期对所有的登高工具和安全工具(如安全帽、安全带、梯子等)进行检查,确保安全可靠。严禁冒险作业。

8、高处作业人员应佩带工具包,所有的工具、零件、材料必须装入工具包。运送设备时须使用专用保险绳,并对保险绳定期检查,发现有安全隐患时及时报废;登高时手中严禁拿物件,并必须从指定路线上下;传递物品时严禁抛掷,严禁高处向底处抛掷材料、工具及杂物。

9、高处作业人员不得在无遮拦处休息,防止坠落。

10、非相关技术人员不得攀登高处,登高参观的人员应由专人陪同,并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

三、高处作业环境要求

1、遇四级以上强风、大雨、雷电、雪雾等恶劣天气,应停止露天高处作业。

2、特殊高处作业应与地面设联系信号或通信装置,并由专人负责。

3、在夜间或光线不足的地方进行高处作业必须设置足够的照明设施,否则禁止施工。

4、在气温高于35度进行露天作业时,应给技术支持人员配备防暑降温药及饮料。

5、高处作业点的物件不得随便移动,施工材料应放置在牢靠的地方或用铁丝扣牢并有防止坠落的措施。

四、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1、进入施工现场,需戴好安全帽,穿公司统一工作服,着防滑鞋。

2、在与司机配合过程中,要确保相互通讯顺畅,在司机启动塔机操作前,确保塔上人员均处于安全位置。当人员处于或者可能处于塔机运行的不安全位置时,严禁塔机启动。

3、进行接线操作时,需切断电源开关,并经测试确保无电时方可操作;驾驶室内安装操作时,需按下塔吊急停开关,防止塔吊误动作。

4、严禁私自为项目部开动塔机,并为工地吊装物品。

5、在塔上行走过程中,需系上安全带,严禁在没有安全防护情况下,在塔上行走。

6、在进行设备安装过程中,需要塔机司机配合,不得随意开动塔机,不得随意触动塔机按钮。

2023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事故的发生,保证职工的生命和企业财产的安全,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部门要认真遵守国家.上级.本企业的有关规定,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做好安全生产的预防工作。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全面领导工作,生产部主任负责分管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 生产部作为安全生产工作常设机构负有管理职责。各生产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第五条 职工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六条 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和贯彻实施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贯彻“五同时”的原则: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

3.负责安全生产法规和安全生产制度的宣传.教育.培训.贯彻的组织工作;尤其是特殊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制定.修订.审批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4.督促.检查.考核所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及时消除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事故隐患。

5.主持各类重大事故.重大隐患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6.组织定期或不定期全公司性的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消除或制定控制措施,确保公司生产安全。

第七条 行政主管安全生产职责: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参与制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文件及应急救援预案工作。

2.负责全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监督.检查.考核。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进行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同时上报有关负责人。检查处理情况要填写详细记录。

3.作为公司级的生产安全员,负责对全体生产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新入岗.上岗职工的公司级安全生产教育工作。

4.应当经常性的深入各车间(部室)对生产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

5.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上报.处理等事项。

6.负责监督特种设备的年检.检修及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培训.持证上岗情况,并及时向有关负责人报告。

7.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建档及登记.记录。有权制止.处理生产过程中的违章行为。

第八条 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1.全面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和

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在计划.布置.检查.评比.总结生产工作的同时要计划.布置.检查.评比.总结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

3.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贯彻执行“特殊工种必须经考试合格,持有操作证方可独立操作”和“新工人.新调换工种人员在工作之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才可上岗。

4.组织本部门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隐患,采取整改措施。

5.加强班组建设,充分发挥各级安全员的作用。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生产活动。

6.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时,应积极保护好现场;立即向上级报告并负责查明原因。依据“三不放过”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杜绝事故的再次发生。

7.组织制定本部门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

8.组织制定本部门执行临时性任务时的安全防护措施。

9.有权拒绝上级部门或领导的不安全指令;有权对安全生产有贡献或造成重大事故的职工提出奖励或处分意见。

第九条 班组长安全生产职责

1.严格执行公司.部门.车间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2.具体布置本班组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搞好“班组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及时向上级报告,并采取防范措施。

3.负责检查.监督.考核本班组职工安全生产情况;督促职工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安全防护器具。及时纠正违章操作行为。

4.对本班组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负责对新调入和转岗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

5.发生事故时要及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预案进行自救并减少损失;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6.对日常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检查.培训等各项工作应做好详细记录。

7.有权拒绝.制止.劝阻.批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十条部门.车间安全员职责

1.协助部门.车间负责人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

2.协助部门.车间负责人做好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安全技术考核工作。

3.负责对班组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

4.参加部门.车间对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5.经常了解本部门安全装置.防护器材.灭火器材的情况。对不安全因素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6.负责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并提出防范措施。

7.负责新调入的职工和转岗职工的安全教育.考核工作;建立本部门安全教育.考核.检查记录。

8.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对不听劝阻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报告部门负责人处理。

第十一条 班组安全员职责

1.协助班组长做好安全生产和安全检查工作。

2.积极宣传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教育本班组人员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及时纠正本班组人员的违章操作和冒险作业。

3.及时了解和掌握事故情况,保护现场;及时向领导汇报。参加事故的调查和分析,提出防范措施。

4.搞好安全防护用品的维护.保养和合理使用。

5.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对不听劝阻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报告班组负责人处理。

第十二条 职工个人安全职责

1.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不违章作业,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自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了解.掌握本岗位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坚持安全自查制度,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发现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要及时消除并及时向领导报告。

4.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对安全生产提出建议。

第三章 生产安全组织

第十三条 生产部作为公司生产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公司总经理的领导下工作。并依照本制度对全公司各部门或人员按章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 公司设置生产部经理为公司级安全生产管理员,各部门.车间.班组负责人即为部门.车间.班组级生产安全员。

第十五条 建立覆盖全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四. 安全生产检查

第十六条 安全检查的目的是消除隐患,防止安全事故发生,改善劳动条件,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七条 实行三级安全检查制度,即:公司级.部门(车间)级.班组级。其任务是:监督检查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执行情况;发现事故隐患;制止.纠正.处理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

第四章 安全生产检查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检查分为日常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前后检查和不 定期检查。

一.日常性检查包括:

1.公司级安全生产检查,每月一次。考核内容:查领导.查思想.查制度.查管理.查隐患。

2.部门.车间级安全生产检查,每周一次。内容是重点部位.安全标志.操作规程。

3.班组级安全生产检查,每日一次。内容是班前.班后检查;职工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情况;机器设备运转情况等。

二.专业性检查包括:特种设备运行情况;操作人员工作情况。由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三.季节性检查内容:根据季节特点,为保证生产安全的特殊要求进行的检查。

四.节假日前后检查内容:停产前.重新生产后是否有安全措施。

五.不定期检查包括:随时抽查.上级部门的"安全检查;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试产等 第十九条 安全检查与整改相结合,对查出的问题要及时整改,一时解决不了的,应当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

第二十条 各级.各类生产安全检查必须做好检查记录,健全检查档案。

第五章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二十一条 实行三级安全教育,只要符合“三新”条件者(新入公司的从业人员;新调动工种的从业人员;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都必须进行安全教育。经各级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

第二十二条 离岗和病休超过三个月的人员,必须进行复工前的安全生产教育。

第二十三条 特殊工种操作人员(电工.叉车驾驶员.电气焊工.起重工.驾驶员等)必须按《安全生产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级安全教育由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会同行政部进行,并做好记录。教育内容: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知识以及其他应知应会内容。

第二十五条 部门.车间级安全教育由部门.车间负责人或安全员负责,并做好记录。教育内容:本部门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生产特点;安全事故的预防及处理措施等。

第二十六条 班组教育由班组长及安全员负责,并做好记录。教育内容:本班组生产内容;职工安全生产职责;机械设备的性能.特点及使用.维护方法;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事故的预防及处理措施等。

第二十七条 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全员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二十八条 各级领导和安全员应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加强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意识,提高职工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十九条 安全技术考核:

1.凡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须到生产技术部填写《安全考核证》,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2.未经安全技术考核者不得独立进行操作,否则追究领导责任。

第六章 特种设备及操作人员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 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按要求定期进行检验;新增特种设备必须经有关部门安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一条 必须建立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行管理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规程.维修检查.定期检修.应急措施等)。

第三十二条 特种设备严禁带病运行,发现异常必须及时处理;安全检验超过有效期的不得使用。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防爆安全技术要求。

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必须采取紧急救援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 非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从事特种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国家认可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在离开岗位6个月以上时,必须重新进行安全教育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第七章 安全防范与隐患整改

第三十五条 安全预防措施包括:对突发事件及其危险性的分析;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危险性分析包括:特征.触发条件.事故演变过程.后果等。

2.应急救援预案;针对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存在的潜在危险及产生的后果,制定采取的方法.步骤。

第三十六条 对重大事故隐患发放《施工隐患通知书》,由生产技术部填写。内容包括:隐患项目.整改意见.解决期限;《通知书》由部门负责人签收,解决后返回生产技术部。 第三十七条 隐患整改包括下列内容:

1.由于人为因素(如: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脱岗等)造成安全隐患的必须立即纠正。

2.由于设备设施.线路老化.损坏严重等原因造成安全隐患的,能整改的应立即整改;一时解决不了的,应立即报告本部门负责人。

3.对于各类隐患的整改,要按国家标准执行,不得增加新的隐患;由于资金问题解决不了的,应立即向有关领导汇报。

4.各级安全检查人员对检查出的隐患问题,要逐项分析研究并落实整改措施。做到整改定措施.定时间.定人员。班组能整改的不上交车间;车间能整改的不上交部门;部门能整改的不上交公司。

第八章 设备与设施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条 生产设备.设施在使用前,应制定完善的安全操作规程。操作人员应佩戴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

第三十九条 压力容器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操作压力及操作温度使用,不得超压.超温和超负荷运行。工作指标变动,必须报请有关部门和领导批准。

第四十条 压力容器的管理和监督由工程设备部负责。

1.负责组织编制.审核.汇总.上报压力容器的年.季度检验.维修计划;

2.负责压力容器的登记,档案资料的审查.总结。

3.负责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术考核;监督检查压力容器的使用情况;

4.负责压力容器安全事故调查.上报,并对事故防范情况进行监督。有权向领导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一条 压力容器严格按国家规定定期检修,定期试压探伤和变形测定。一般压力容器每年进行一次外部检验,每六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安全阀.压力表等)每半年校对一次。

第九章 电器设备.设施运行安全管理

第四十二条 电器设备.设施的安装,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合肥市电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十三条 电器设备.设施应有良好的接地零保护并定期校验;周围要通风良好.整洁.无杂物堆积。

第四十四条 电工安全用具和绝缘用品要齐全.良好,要定期校验;手持电动工具应有防漏电保护装置,手持电动工具要集中管理,专人负责。

第四十五条 严格执行临时线的使用申请.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架设临时用电线路。经批准的使用后应及时拆除。

第四十六条 在易燃易爆和高温场所安装电器设备时,必须要有防火.防爆措施。 第四十七条 电器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四十八条 使用起重吊装机械,必须按操作规程执行。吊装前必须检查安全制动装置,确保安全可靠;必须按额定负荷进行吊装,严禁超负荷使用;必须明确分工,统一指挥,严禁无计划作业。

第四十九条生产车间使用电器设备.导线,必须由专职电工进行维护管理。第第五十七条 对作业场所的照明.空气质量.噪音.粉尘浓度等,应定期进行检测,必须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凡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积极采取有效的治理和防护措施。

第五十条 对从事高温.有毒.有害和特种作业中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建立职工健康档案。

第十章 伤亡事故与职业病安全管理

第五十一条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各部门必须积极抢救,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同时要保护现场,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五十二条 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按应急预案规定,听从指挥;各部门应协同做好现场抢救和警戒。

第五十三条 事故发生后,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第五十四条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部门,应填写事故登记表并将事故报告书一同送交综合管理部部。一般事故及轻伤不超过两天;重大事故及重伤不超过五天。

第五十五条 一般事故应在两天内由本部门负责人组织事故分析会,查找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较大事故应由副总经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制定防范措施,并对责任者进行处理。对于蓄意制造事故,造成严重后果须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六条 重大事故应由公司组成调查组,进行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工作。

第五十七条 受伤职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经鉴定有主管部门备案,方可列为工伤:

1.由受伤职工所在部门负责人填写职工伤亡登记表,按规定时间报主管部门;

2.须有受伤时在场其他职工的证言材料;如当时一人在场,要有班组长的证言材料; 第五十八条 工伤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对有争议的工伤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处理。

第十一章 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第五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给与奖励:

1.对及时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并积极整改,有效制止事故发生的;

2.合理化建议被采纳,且效果明显的;

3.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有立功表现的。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给与处罚:

1.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者;

2.违章作业和冒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的;

3.破坏事故现场,瞒报或谎报事故的;

4.事故发生后,不采取措施,导致事故扩大或重复发生的;

5.根据国家安全有关管理办法,应进行处理的。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管辖范围。

第七十条 本规定如有国家.合肥市及上级指定的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国家.合肥市及上级指定的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2023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3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是公司生产发展的一项重要方针,实行“防火.防盗.防事故”的安全生产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因此必须贯彻“安全生产.预防为主.全民动员”的方针,不断提高全体员工的思想认识,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保证生产经营秩序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安全会议

公司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每月的工作总结各部门要求有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定期分析安全生产状况,对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制订对策,并组织实施。

安全培训

1.公司全体员工必须接受相关的安全培训教育。

2.本公司新招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车间.班组安全知识教育。员工在公司内调换工作岗位或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者,应进行相应的车间或班组安全教育。

3.公司对全体员工必须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应将按安全生产法规.安全操作规程.劳动纪律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

4.本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电工作业.厂内机动车辆驾驶.机械操作者等),必须接受相关的专业安全知识培训,确保有资格后方可安排上岗。

安全生产检查

一.公司必须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车间安全生产检查每月一次,班组安全生产检查每周一次。

二.公司应组织生产岗位检查.日常安全检查.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具体要求是:

(一).生产岗位安全检查,主要由员工每天操作前,对自己的岗位或者将要进行的工作进行自检,确认安全可靠后才进行操作。内容包括:

1.设备的安全状态是否完好,安全防护装置是否有效;

2.规定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3.所用的设备.工具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4.作业场地以及物品的堆放是否符合安全规范;

5.个人防护用品.用具是否准备齐全,是否可靠;

6.操作要领.操作规程是否明确。

(二)日常安全生产检查,主要由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其必须深入生产现场巡视和检查安全生产情况,主要内容是:

1.是否有职工反映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2.职工是否遵守劳动纪律,是否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3.生产场所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三)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主要由公司每年组织对电气设备.机械设备.危险物品.消防设施.运输车辆.防尘防毒.防暑降温.厨房.集体宿舍等,分别进行检查。

生产场所及设备安全措施

一.公司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规定.标准,为员工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条件和生产场所。生产经营场所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1.生产经营场所应整齐.清洁.光线充足.通风良好,车道应平坦畅通,通道应有足够的照明。

2.在生产经营场所内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3.生产.使用.储存化学危险品应根据化学危险品的种类,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

4.生产作业场所.仓库严禁住人。

二.公司的生产设备及其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1.生产设备必须进行正常维护保养,定期检修,保持安全防护性能良好。

2.各类电气设备和线路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电气设备要绝缘良好,其金属外壳必须具有保护性接地或接零措施;在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要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3.公司对可能发生职业中毒.人身伤害或其它事故的,应视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抢救药品.器材,并定期检查更换。

三.特种设备必须按下列检验周期进行安全性能检验:

1.溶解乙炔气瓶,每三年进行一次检验。

2.液化石油气钢瓶,出厂满四年进行第一次检验;出厂满七年进行第二次检验;出厂九至十三年的,每两年检验一次。

职工安全卫生保护措施

1.公司必须建立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职工加班加点应在不损害职工健康和职工自愿的原则下进行。

2.公司应根据生产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发给职工发需的防护用品,并督促其按规定正确使用。

3.公司禁止招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禁止安排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从事有毒.有害.过重的体力劳动或危险作业。

4.公司应通过卫生部门防疫站对生产工人进行上岗前体检和定期体检,采取措施,预防职业病。

伤亡事故管理

1.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员工伤亡事故,公司必须严格按规定做好报告.调查.分析.处理等管理工作。

2.发生职工伤亡事故后,公司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抢救伤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保护事故现场,做好善后工作,并报告集团公司。

安全生产工作标准

1.消防管理:消防器材设施配置充足,完好齐全.摆放合理.定期保养;消防通道通畅,员工掌握器材使用方法。

2.用电管理:线路完好归位;电器设施完好齐整.定期保养.负荷内使用;电工持证上岗。

3.用气管理:管道完好归位;气瓶配备防震胶圈.立式放置.定期更新;气库设施齐全.值班记录完整。

4.物料管理:归类归位摆放.标识清晰;危险品与易潮品有保护措施;现场无呆滞物料。

5.装卸管理:不损伤产品或物料,不野蛮工作;机动叉车司机持证上岗.限制时速;装卸设备专人保管。

6.危险工序操作管理:关键设备定期保养;冲压人员佩带耳塞.手套;焊接人员佩带面具.眼镜手套;喷粉人员佩带防毒口罩.手套.绝缘鞋;打砂及清洗人员佩带安全帽.眼镜.手套.防尘口罩等;焊接冲压人员定期培训.持证上岗。

7.环境卫生管理:生产现场.办公场所.走道楼梯干净整洁,无卫生死角.无不明物品;玻璃门窗.休息桌椅.陈列设施定期擦拭.无灰尘覆盖;墙角无蜘蛛网.地面无积水;厕所无异味。

8.防护管理:各类门.窗.护栏无损坏;天花.墙壁.地面.管道无裂缝.损坏或渗漏;各类劳动防护定期更新。

车间消防安全生产“十不准”

一.不准在车间内吸烟,擅自进行明火作业。

二.不准占用疏散通道。

三.不准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四.不准在生产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大门上锁或关闭。

五.不准随便动用消防器材。

六.非机修人员不准擅自拆装机器设备。

七.不准无证上岗操作危险机台。

八.故障设备未修好前,不准使用。

九.上班时间不准怠工.滋事.打架或擅离职守。

十.不准赤膀赤脚进车间,不准带小孩进车间。

电.气焊防火制度

一.焊工应经过专门培训,掌握焊割安全技术,并经过考试合格后,方准独立操作。

二.焊割前按规定进行“动火作业申请”,核准后方可进行。

三.焊割作业要选择安全地点,焊割前要仔细检查上下左右情况,周围的可燃物必须清除,如不能清除时,应采取浇湿.遮隔等安全可靠措施加以保护。

四.盛过或盛有可燃性气体或粉尘的易爆场所焊割,在这些场所附近进行焊割时,应按有关规定,保持一定距离。

六.焊割操作不准与油漆.喷漆.木工等易燃操作同部位.同时间.上下交叉作业。

七.电焊机地线不准接在建筑物.机器设备.各种管道.金属道.金属架上,必须设立专用地线,不得借路。

八.不得使用有故障的焊接工具。电焊的导线不要与装有气体的气瓶接触。

九.焊割工作点火前要遵守操作规程,焊割结束或离开现场时,必须切断电源.气源,并仔细查现场,清除火灾隐患;在闷顶,隔墙等隐蔽场所焊接,在操作完毕半小时内反复检查,以防暗燃发生。

十.焊割现场必须配备灭火器材,应有专人现场监护。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设备.工程建设.劳动场所

第一条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二条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三条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需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要求。

第四条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生产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需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三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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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与生产运营体系的规划与建设,并负责组织落实;

2、负责生产管理制度的"制(修)订、执行督导与检查改善;

3、负责生产运营指标制定、重点工作计划统筹,分解、跟踪与评价改进;

4、负责组织生产能力规划与调整、资源配置、产能瓶颈分析与优化;

5、负责场地、人员、设备等生产资源的统筹规划、调整;

6、负责制造成本控制,制定并跟踪落实生产过程降本增效工作计划;

7、负责生产数据库的建立,开展系统性分析运用;

8、负责重大订单产供销、区域工厂产能联动与协调;

9、负责生产管理人才队伍的资格认证制度并组织落实培养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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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食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食堂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使用厨房设备时要检查是否运作正常,厨房设备要有专人操作,严格按设备操作流程进行,严禁非工作人员操作;

二.清洁设备时应断掉电源,设备有安全罩的应保持在正确位置;

三.厨房的利器工具每位员工必须小心使用和保管,做到定点存放.专人负责,使用后放回原处,刀具要保持清洁锐利以免打滑伤人,带刀行走时,刀尖必须向下,用布擦拭时,刀口必须向外。

四.使用厨具时特别是玻璃餐具每位员工都必须小心使用,注意不要碰撞,或其他原因损坏;

五.正确使用电器,严禁违规操作,出现零件松动或设备故障应及时报修,未修好前做明显标记提醒他人;

六.保持地面整洁及时清理油污和积水以免滑倒他人。

七.严禁单人搬动重物,地面不得随意堆放杂物;

八.过热液体严禁存放于高处;严禁在油温升高时溅入水分;严禁长时间在冷冻物品间以免知觉下降发生意外;

九.严禁身份不明人员进入厨房,以免发生意外事故;

十.严禁使用包装有破损的食品,以免用餐人员误食;统一杀虫时要注意食品的保护以免发生意外事故。

十一.使用气炉前必须先检查气门开关,然后再开始开气点火以确保安全,使用炉灶时必须做到不离人。

十二.每天使用气炉要做记录,严禁使用没有检验合格标签的气罐,做到谁先开气谁签名确认,谁最后关气谁签名确认,提高责任心。

十三.各种机电设备和电器要做到先熟悉使用方法后才能使用,既确保用具使用寿命,又确保人身安全。

十四.冷冻.雪柜使用时每个相关人员都必须在下班前仔细检查雪柜的温度及其他情况是否正常.预防停电或故障造成食物变质。

第二章食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食堂安全消防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按照消防部门检查要求配置消防栓.灭火器.灭火毯等消防器材的要配置消防器材。

二.厨房必须保持清洁,染有油污的抹布.纸屑等杂物,应及时消除,炉灶.排烟管道油垢定期清洗,以免火屑飞散引起火灾,油垢清洗有记录。

三.定期对线路检查,外部绝缘体破裂或插座头损坏应及时报工程部维修;发现电线走火时,迅速切断电源,切勿用水泼覆其上,以防导电。

四.食堂灶台人员把油下锅后,严禁擅离灶台,防止热油燃烧引起火灾。如意外燃烧失火,应迅速用灭火毯盖于锅上,并用灭火器灭火,严禁直接用水灭火,防止伤人。

五.每天下班后要检查炉灶是否灭火,水.电.煤气是否关闭,门窗是否关好。

六.每月定期或不定期的对食堂.员工宿舍进行消防安检工作,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七.在整改期限内,食堂责任人必须严格执行整改内容,不得有意阻碍或拖延,否则追究其本人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八.食堂负责人必须认真学习《消防法》,制定消防安全知识学习计划,食堂工作人员须熟悉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知道灭火器所在位置,定期进行消防知识培训,定期检查灭火器是否有效,并及时更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消防各项工作。

九.严禁工作人员在食堂特别在操作间吸烟,一旦发生火情应组织就近人员灭火,并迅速报警。

第三章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一.严格执行卫生部.商业部关于食品加工.销售.饮食业卫生《五.四制》规定。

二.个人卫生

(一)不留长发.长指甲.长胡子,做到“四勤”: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上班时穿戴干净整洁的工作衣帽.口罩。

(二)上岗不准吸烟.赤脚,不准穿拖鞋.背心,不准穿工作服上卫生间,食堂内不准随地吐痰。

(三)上岗前洗手,便后洗手。

(四)从业人员应持有效合格的健康证经培训后方可上岗。

(五)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凡患有传染病者或带有传染病菌者不准从事饮食工作。

(六)加工销售直接入口食品必须洗手.消毒.戴口罩。

三.储藏间卫生

(一)储藏间要有防鼠.防蝇.防潮.防火.防盗等措施。

(二)储藏间要及时整理清扫,做到地面无垃圾.货架无积灰.物品摆放整齐有序。

(三)凡腐烂变质.生虫.有毒有害食品不准入库。

(四)库存食品按类别上架存放,各种食品粮食存放应隔墙和高于地面15公分以上。各种调料容器加盖,标识清晰。 (五)对存放原料和食品要定期检查,确保质量,发现问题及时妥善处理。 (六)储藏间内严禁存入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禁止存入其它杂物和私人物品。

四.操作间卫生

(一)地面保持清洁,瓷砖见本色.显原型,门窗洁净明亮.无灰尘油垢,电风扇.灯具见本色。

(二)各种炊具.用具.操作台摆放整齐.生熟分开,成品存放实行“四隔离”,即:生与熟隔离;成品与半成品隔离;食品与杂物.药物隔离;食品与天然冰隔离。并有明显标记。餐具做到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五保洁,清洗消毒后的餐具必须符合饮食卫生要求。

(三)灶台清洁.调料盆放置有序。炊具经常洗刷.做到木见本色.铁器发亮。

(四)所有机械用完后及时进行保养.擦试.并保持清洁。

(五)水池保持清洁,素池.荤池分开,上下水道畅通,排水沟无垃圾.无异味。

(六)门窗有防蝇.防尘.防鼠设施。室内通风,光线好。

(七)生菜上架.先洗后切。

五.冰柜.冰箱卫生

(一)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食品卫生《五.四》规定,严格杜绝无检疫证.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肉类及食品放入冰箱。

(二)冰柜.冰箱内物资要按照食品卫生要求分类堆放,生熟食品分开存放。

(三)经常检查冷库存放的货物,防止霉烂变质。

(四)冰柜.冰箱每十天除霜清扫一次,做到库内无腥臭味,地面无血水。

六.餐厅卫生

(一)地面.餐桌.坐凳.电器设备.窗.墙壁等保持整齐.清洁.无油污.无灰尘,餐桌做到随时清扫。

(二)餐厅通风良好,光线好,就餐环境舒适。

(三)防蝇灯.防尘设备齐全,做到定期消毒灭蝇,防止传染病。

(四)保持餐具.盛装食品用具.餐具台清洁卫生,主食品有盖布,并保持干净。

七.环境卫生

(一)食堂周围环境卫生干净.无杂物.无死角。

(二)食堂周围的墙壁干净.无污垢.无乱贴乱画.乱搭乱挂,屋顶.墙角无蜘蛛网。

(三)洗碗池清洁,上.下畅通。

(四)食堂排水沟要保持清洁无杂物,以免堵塞排水管道。

(五)剩菜.剩饭倒入泔水桶,每天清除,泔水桶加盖。

(六)垃圾及时清理,做到一日三清,垃圾倒到指定位置。

(七)环境卫生采取“四定”:定人.定物.定时间.定质量,划片分工.包干负责。

(八)采取积极措施消灭“四害”。室内外要保持无鼠迹.蟑螂及虫卵.苍蝇,无“四害”粪便和其它残留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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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和范围

1.1目的

提高电梯作业的人员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了解国家有关电梯安全管理的法规.政策,自觉地履行电梯作业人员的各项职责。

1.2范围

规定电梯作业人员进行培训的资料.方式,组织电梯作业人员的方法,对培训取得的成果进行考核。

2.职责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对电梯作业人员培训工作。单位负责职工教育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培训状况进行考核。

3.电梯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3.1电梯作业人员务必持质量技术部门的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操作证方可独立从事相应的工种。

3.2电梯作业人员的培训包括:外委培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和单位内部培训两种。

3.3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建立该类人员的培训.教育档案,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参加电梯作业人员的换证考试,持续操作证的有效性。

3.4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应编制当年度电梯作业人员的培训计划,报告单位领导批准后实施。

3.5单位内部培训由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培训的资料主要包括:国家有关电梯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电梯事故的案例的分析;电梯有关技术知识的学习。必要时可组织人员进行笔试。每次培训务必作好相应有记录。

3.6参加外委培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人员务必经单位领导同意,培训合格的予以报销相应的费用。

3.7电梯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按有关制度予以处分或扣奖。

3.8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工作考核按质量技术部门的规定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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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仓库管理工作的正常化,促进生产发展,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和公司财产物资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节通则

第一条仓库管理人员,应熟悉本仓库所存放物质的性质,保管办法及注意事项,并会正确地使用本仓库的安全设施及消防器材。

第二条仓库负责人应经常向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技术管理方面的教育。

第三条各仓库的结构必须符合要求,不得任意修改,门窗一律向外开。

第四条库内存放的产品要按规定排列整齐,不得紊乱。入库时按产品日期分别挂牌标明,决不允许因保管不善造成意外事故和损失。

第五条库内产品不得擅自堆积太高,应规定库内安全容量。

第六条库内应保持良好通风,必要时可安装通风设备。

第七条同一库内不得乱放互相起作用或互相影响的产品,应放置性质相同的产品。

第八条各库的照明系统,须按时联系有关部门及时作好技术检查,检修,以免失效。

第九条仓库用的一切防火设备要经常检查,保证完整好用。其数量按规定配备。

第十条仓库内部和周围,严禁烟火。

第十一条仓库保管员每天上下班时,对库内外要巡视一次,门窗是否牢固,是否有其它异状发生,如有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以便追查处理。

第十二条仓库周围和内部,不得有垃圾或易燃物品积存,以免引起火灾。

第十三条外来人员未经仓库主管领导批准不得擅自进入仓库,安全检查人员凭证件可进入检查。

第十四条处罚

(1)对本规定执行不力的当班人员.管理人员分别处100元.2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根据事故轻重和损失大小处200—1000元罚款,特别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2)对违反规定,在仓库抽烟动火人员处100元罚款,并责令其参加安全教育。当班人员不及时制止的,处100元罚款。

第二节油类仓库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油库管理人员必须精通仓库各种油类安全存放的知识及有关注意事项,并会正确使用该油库的安全设施及消防器材。

第十六条油库主管负责人经常对油库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有关安全及消防知识的教育,并进行考试。

第十七条各油库的建筑及设备必须适合各种油类贮存。

第十八条油库内严禁烟火,库内外应保持清洁整齐,不得有破布,木屑垃圾等易燃物,仓库附近道路必须畅通,不得有碍消防车通过的障碍物。

第十九条各种油库必须设有充足合格的消防设备和黄沙,并经常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油库照明必须是防爆灯,电线要有保护管,禁止使用明电线或破电线。

第二十一条各类油物要分开保管,不得混放一起,以免领取出现错误。

第二十二条搬动油桶时不得乱撞乱摔,要轻拿轻放,防止发生事故。

第二十三条仓库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以保持室内温度适宜,如室温达到32℃应尽量避免搬运发放。

第二十四条开启油桶时,禁止用铁器敲打,必须使用铜质或铝质工具。

第二十五条非油库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得随意入内,严禁穿铁钉鞋,带火柴及其它引火物入内。

第二十六条处罚

(1)对本规定执行不力的当班人员.管理人员分别处100元.2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根据事故轻重和损失大小处200—1000元罚款,特别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2)对违反规定,在油类仓库抽烟动火人员处100元罚款,并责令其参加安全教育。当班人员不及时制止的,处100元罚款。

第三节药品试剂仓库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仓库管理人员必须对所有存放药品试剂的性质,保管办法及安全注意事项精通熟悉,并会正确地使用本库的安全及消防设施。

第二十八条仓库主管领导须经常对仓库管理员进行业务,安全及消防知识教育,并定期进行考试。

第二十九条仓库周围要保持清洁。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道路要保持畅通无阻。

第三十条仓库的电气设备及照明必须是防爆型,并定期检查,保证完整无损。

第三十一条库必须备用足够,合适的消防设备。

第三十二条仓库存放的药品试剂必须贴有明显的品名标号,以防领错。

第三十三条搬动药品.试剂时,必须轻拿轻放,禁止摔打和撞击,如包装有破捐损的应立即处理。

第三十四条库内严禁烟火及携带引火物。

第三十五条非本库人员不得随意入库,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入库时,应在登记簿上登记,经仓库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进入。

第三十六条处罚

(1)对本规定执行不力的当班人员.管理人员分别处100元.2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根据事故轻重和损失大小处200—1000元罚款,特别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2)对违反规定,在药品试剂仓库抽烟动火人员处100元罚款,并责令其参加安全教育。当班人员不及时制止的,处1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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