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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理法三者的关系|《情理法与中国人》读后感

更新时间:2020-03-22 来源:合同书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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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RR

  给我一支笔,我写不出情,道不明法,说不清理,更别谈作出范忠信先生笔下的锦绣文章。《情理法与中国人》虽是一本入门级法史读物,确是一部别具一格的法史著作。该书深入浅出地勾勒了一幅融“天理,国法,人情”于一体的中国古代法制生活图,写到了很多的人文关怀和反思,那些简单却含情脉脉的故事和文字,都让我感动不已。如此,执笔,于此写下我的拙见。

  “法即礼”

  让我颇有感触的首先是书中体现的家国关系(“国家是家庭的放大,家庭是国家的缩影” ),家法国法关系( “法律就是以全力维护这样的‘家国一体模式’为己任的” )。正所谓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家庭作为国家的最小单位,对国家的稳定和发展有着不可忽略的作用。这让我想起在2016年12月12日,习近平主席在会见第一届全国文明家庭代表的讲话中指出,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家庭的前途命运同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紧密相连。我们要深刻的认识到,国家富强,民族复兴,人民幸福,不是抽象的,最终体现在亿万人民生活不断改善上,要体现在千千万万个家庭都幸福美满上。诚然,只有千家万户好,国家才能好。而家法一类的规矩是自然生长的,在一个家庭,一个宗族,日积月累会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行为方式,这些方式,和家庭成员的伦理观念,是非判断,习俗惯例,感觉感情,是相契相合的。所以古时候的家法,一般建立在以儒家伦理道德之上,讲求“父慈子孝,夫义妇听,兄良弟悌,长惠幼顺”,并用这一套行为模式,去追求 “家和万事兴”。这和国家的价值观念是一样的,国家的维护,也是在传统礼教的指导下,君臣父子,人伦秩序是不可逾越的,更是不能践踏的。所以法的意义(即礼的意义),就是在维护一种纲常伦理秩序,从而使家国一体,天下太平。

  “法即刑”

  然而,“法”即“礼”之外,还有“法”即“刑”的概念在古人心中根深蒂固。 古“法”字——“灋”,取三点水象征公平,也一直记得是说“平之如水”。但作者偏向赞同蔡枢衡先生的解释,把触犯“法”的人淹死或让其随水漂流而去,即有“驱逐”的含义。另,廌是一种神兽,以廌“触不直者去之”,也是认为法即是“触而去之”的制裁方式或程序。这在一定意义上就已经有将“法”与“刑”统一起来的意味了。作者也通过从法家、儒家、道家三大思想流派出发,分别从正面、侧面、反面丰富地诠释了在这些思想流派中 “法即刑”的观念,然后拓展到广大学者,普通民众的看法,大家可谓都是“谈法色变”。在我看来,这恰恰是那个年代人们思想观念以及法律本身的局限性。首先,在法不成文时代,“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思想在统治者心里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礼乐征伐自天子出”,“法”就是天子的命令和权利,它作为一种秘密,为群众所不知,其威力才是无穷尽的。就比如你见到一个深不可测的洞穴,因为不知道进去里面是福是祸,你才会犹豫和胆怯。法就是这样一种作为不可知的君主意志的体现,让群众害怕和服从。这就是为什么统治者总把法比作“尚方宝剑”,而民众则将法视为“不祥之器”。其次,大多时期司法行政不分,官员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对“刑罚”的施用没有太大限制。书中一例,一知县初上任审理一民事纠纷案,因原被告各执一理,判各打五十大板,这就结案了。百姓受委屈了权益被侵犯了请求通过法律手段维护正义本是合情合法的,却被打得皮开肉绽,那么还有谁还敢去诉讼?这也正呼应了古时候的人们“贱讼”,让普通百姓在法律面前望而却步。在处理刑事案件时,不认罪的,屈打成招,严刑画押。认罪的,县令大官动不动就“来人啊,大刑伺候”,轻则受点皮肉之苦,重则押入大牢或直接斩首示众。就连家喻户晓的公正廉明的大法官“包青天”,在断案时也是拥有先斩后奏的魄力,一句“龙(虎、狗)头铡伺候”就吓得犯罪嫌疑人屁滚尿流。法律就是这样以其特有的手段“绳之以法,断之以刑”,让人敬而远之。再者,中国古代建立了一套完备的刑罚制度,作为法律的震慑手段以维护统治,更让人如临悬斧。以墨、劓、剕、宫、大辟为主的奴隶制刑罚和以笞、杖、徒、流、死为主的封建刑罚两个发展阶段贯穿中国古代历史,这些刑罚大多是野蛮的肉刑,手段极其残酷极其痛苦。中国古代残酷的刑罚的主要表现——十大酷刑,主要内容就有剥皮、腰斩、车裂、凌迟、缢首、烹煮等,听上去就让人毛骨悚然。正是这样,人们认为的法律可不是轻描淡写一纸宣文,而是一整套让人望而生畏的刑罚体系。所以,人们的“畏法”可谓是一定程度的“畏刑”。

  “德”与“刑”

  随着历史的发展,那些不合人性的刑罚也归于历史了,看看历朝的灰烬,留给我们无尽的思考,在那样的年代治理国家,刑与人,到底哪一个更重要?这就引起人们“德”与“刑”的思考。一方面,“苛政猛于虎”,完全推行严刑峻法不但起不到威慑作用,甚至可能适得其反。历史上秦自商鞅变法以来,法令就十分严苛,一人死罪诛及三族,一家犯法邻里连坐,百姓动辄被罚充苦役或惨遭酷刑。(www.fwsir.com)到秦始皇时,更一味“专任狱吏”,把严刑峻法推至颠峰,其酷刑之名目,诸如籍没,连坐,腰斩,车裂,阬等,不一而足,以致民怨鼎沸,民不聊生。虽然秦始皇建立了中国第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中央集权国家,通过一系列措施促进了经济,文化的发展,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但同时,他劳役百姓,严刑峻法,专制残暴的形象也深入民心,最终因农民起义而退出历史舞台。古时候也推崇“以德配天” “明德慎刑”,但毋庸置疑,一味地推行仁政,也是行不通的。子大叔继任郑国国相,起初“不忍猛而宽”,于是“盗寇之祸”在这种宽容政策的纵容下,愈加放肆。聚于雚苻湖畔,打劫过往行人,给国家造成了严重的威胁。而苻湖,现在也沦为贼之巢穴或者贼之本身的意思。后来这位国相幡然醒悟,组织人员打击盗贼,才大有改观。可见,“德”与“刑”的争论正是古人的智慧的体现和对治理国家不断探索的思考。诚然,这些严刑峻法深深的给人们带来极大的痛苦,但正是这些手段和措施很好的体现了国法的威严与权威,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威慑民众,维护统治的作用。刑的作用,最终是为管理人而服务的。然而,过度重视刑的作用而忽略人存在的价值势必引起官逼民反,只有两者相辅相成,如火克之,入水化之,刚柔并济,才是值得我们不断学习和探索的真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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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作者写到的古代官员为息讼进行的调解,我觉得是体现古人口中人情伦理处理最巧妙的一种艺术。通古观今,不论是过去的县官也好,还是如今的法官也好,似乎都对通过调解一起纷争引以为傲。古时候的官吏,不外乎有三种心态:一是显示了自己独到的能力水平,特别是古时经常把不用刑具便能洞察真相侦破案件的官员称作清官,官员对此有强烈的追求。二是诉讼是与政绩挂钩的,通过调解就能息事宁人不仅证明了自己对当地的治理有方,而且对加官晋爵是最大的帮助。再者莫过于中国传统文化本身的影响,讲求和睦,事无纷争是人们共同的价值追求。当然现在的法官,不外乎也有三种原因,一是自己确实本来就忙(有数据记载,在2017年上半年,全国法院12万名法官审结888.7万件案件,平均每个法官半年审结74件案件,这就意味着在没有任何假期的情况下,一个法官要处理完一个案件,至少要花费两天半的时间),能够通过调解就解决好的纠纷,不仅大大减少了自己的工作量,更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司法负担。另外同古代官员一样,通过调解处理了纠纷不仅彰显了自己“息讼”的水平和能力——很多法官在工作考核或者评优中也将自己调解的典型的疑难杂案写进去(诸如此案近十年都得不到解决的啊,当地法院没有见过此类案子的啊……),而自己仅凭和当事人促膝谈心的交流,苦口婆心的教导就让双方感恩涕零,更是自己从事司法审判上浓墨重彩而又意义非凡的一笔。第三点自然就是中国人的法感情的传承,讲求伦理人情,在采取现代法的中国时隐时现。最有意思的是当属古时“和稀泥”的调解方式,例如清朝陆陇断的两兄弟争夺财产案,“乃不言其产之如何分配,及谁曲谁直,但令兄弟互呼”“此唤弟弟,彼唤哥哥”“未及五十声,已各泪下沾襟,自愿息讼”。诉讼撤回了,父母官得了“仁慈”“不用刑”的好名声,虽然财产权利的分配还是一笔糊涂账,却也在一定能够程度上冷却了这桩纠纷。通过这出好戏,我甚至都能相信两兄弟之间会冰释前嫌。法律不该是冰冷的,就应当像这样保留人情伦理的照顾。这大概也就是中华法文化一脉相承而又生生不息的魅力所在吧。

  通读本书,感慨于作者充分而得理的见解时,的确能深深钦佩古时候的人们在法制这方面的创造,即对中华文化的高度认同,结合天理国法人情的中国人真真正正做到了这一点。诚然,比起现代法律,古代中国法律是压抑个人权利,维护集权统治的,而且在很多方面有不完善,脱漏之处。然而,如果我们一味用工业时代的眼光,去苛求农业时代的法律,我觉得有点不合理了。我更愿意,去欣赏古人的那一种智慧,哪怕在历史过程中也有一些罪恶作为他们的副产品相伴而生。谁也应该无法否认,这样一种社会生活模式或境界的设计,这样一种国家体制和社会管理的实践,都是华夏法文化在人类世界的瑰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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